日照市旅游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日照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Rizhao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RZT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日照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资源开发管理部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地方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市旅游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乔梁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日照市旅游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日照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向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之间联系,维护会员和海内外游客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 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旅游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开展旅游市场、投资开发、旅游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制定有关部门政策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提供决策建议;
(三) 组织旅游行业订立行规公约,并监督遵守,搞好行业自律,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开展旅游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旅游主管部门规范旅游市场行为,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四) 组织学术理论研讨和技术交流;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通过组织考察、信息咨询、专题研讨、宣传促销、区域合作、协调客源市场开发旅游产品、培训旅游专业人员等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五) 为政府有关部门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本会会员及国内外旅游者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承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
(六) 为会员和旅游企业及其他企业与个人提供策划、营销、规划、管理、信息、合作、招商引资、市场推广、中介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七)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可适当的创造经济实体;
(八) 不断发展会员,壮大行业组织,开展多种活动,增进会员内外的联谊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 由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注册地为日照市,且符合一下条件之一者
1、 旅游景点、旅行社、旅游公司。星级饭店、旅游餐馆、旅游商店、旅游车船企业;
2、 旅游相关行业的业务主管机关;
3、 旅游咨询、教育、规划和研究机构;
4、 其他旅游生产、销售单位及相关组织等;
5、 有一定的旅游专业水平和技能的从业人员、理论研究者和教学人员;其他热心旅游业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两名以上理事书面推荐;
(三)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并发给会员证。
(四) 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刊登年度协会会员单位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 对本协会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 、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 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
(五) 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方能生效。本协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等,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理事,但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
(六) 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八)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带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提出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经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 O 四年五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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